為規范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醫保發〔2021〕35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我局起草了《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以下簡稱《裁量基準》),現將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過程和背景
為全面規范統一全區執行《條例》過程中的行政執法裁量尺度,合理限定行政處罰裁量幅度,根據國家醫保局出臺的《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醫保發〔2021〕35號)第七條“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統一和規范的全國醫療保障基金監管行政執法裁量尺度,針對特定的醫療保障基金監管行政處罰事項制定裁量基準?!钡诎藯l:“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處罰事項規定有裁量空間的,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裁量基準,明確處罰裁量標準和適用條件,供本區域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參照執行?!钡囊幎?,同時參照了湖南、河南、四川等地出臺的相關規定,我們草擬了此《裁量基準》。
二、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
3.《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
三、主要內容
(一)《裁量基準》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針對各類違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行為的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輕重,分別設定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五個裁量檔次。
(二)《裁量基準》共5章27條。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了《裁量基準》的法律依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概念、適用范圍、適用原則等總體要求。第二章“裁量規則”,列舉了醫保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的裁量尺度及具體適用情形。闡述了具有從輕、從重等多種情形下,如何確定裁量標準、實施行政處罰。第三章“裁量幅度”,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醫保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和參保人違法違規使用醫?;?、違反內部管理規定以及欺詐騙保等違法行為,按照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的裁量階次,對不同階次的具體適用條件、處罰標準作出了規定。第四章“對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監督管理”,在國家版基礎上,從規范行政執法程序、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和紀檢監察監督等方面,保障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并對違法或不當行使處罰裁量權的處理和處分作出了規定。第五章“附則”,規定了《裁量基準》中提到的數額概念,解釋權和適用期限,國家或自治區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風險評估
《裁量基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醫保發〔2021〕35號)等法律、規章,并結合我區實際制定,主要是對《條例》規定的部分條款進行了細化和明確,未改變或擴大行政處罰的條件和范圍,因此風險總體可控。
《裁量基準》由自治區醫保局基金監管處解釋。解讀聯系人電話: 0771-5727675。
為規范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醫保發〔2021〕35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我局起草了《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以下簡稱《裁量基準》),現將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過程和背景
為全面規范統一全區執行《條例》過程中的行政執法裁量尺度,合理限定行政處罰裁量幅度,根據國家醫保局出臺的《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醫保發〔2021〕35號)第七條“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統一和規范的全國醫療保障基金監管行政執法裁量尺度,針對特定的醫療保障基金監管行政處罰事項制定裁量基準?!钡诎藯l:“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處罰事項規定有裁量空間的,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裁量基準,明確處罰裁量標準和適用條件,供本區域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參照執行?!钡囊幎?,同時參照了湖南、河南、四川等地出臺的相關規定,我們草擬了此《裁量基準》。
二、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
3.《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
三、主要內容
(一)《裁量基準》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針對各類違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行為的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輕重,分別設定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五個裁量檔次。
(二)《裁量基準》共5章27條。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了《裁量基準》的法律依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概念、適用范圍、適用原則等總體要求。第二章“裁量規則”,列舉了醫保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的裁量尺度及具體適用情形。闡述了具有從輕、從重等多種情形下,如何確定裁量標準、實施行政處罰。第三章“裁量幅度”,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醫保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和參保人違法違規使用醫?;?、違反內部管理規定以及欺詐騙保等違法行為,按照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的裁量階次,對不同階次的具體適用條件、處罰標準作出了規定。第四章“對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監督管理”,在國家版基礎上,從規范行政執法程序、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和紀檢監察監督等方面,保障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并對違法或不當行使處罰裁量權的處理和處分作出了規定。第五章“附則”,規定了《裁量基準》中提到的數額概念,解釋權和適用期限,國家或自治區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風險評估
《裁量基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醫保發〔2021〕35號)等法律、規章,并結合我區實際制定,主要是對《條例》規定的部分條款進行了細化和明確,未改變或擴大行政處罰的條件和范圍,因此風險總體可控。
《裁量基準》由自治區醫保局基金監管處解釋。解讀聯系人電話: 0771-5727675。